一道指令
1945 年 12 月 15 日,盟军总司令部发出一道指令,编号 SCAPIN 448。标题很长:废止政府对国家神道、神社神道的保证、支持、维持、监督及弘布。
起草的是美国海军后备队的军官威廉·邦斯。在盟军看来,所谓"国家神道",就是神道被扭曲之后,成了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宣传工具。
这道指令之后,神社不再由国家供养,学校里不再有神道仪式。国家和神社之间,被切开了。
在此之前的几十年里,发生了什么?
先把神社和佛寺拆开
明治维新以前,日本的神和佛,长期混在一起。神社里有佛,佛寺里有神,僧人和神官常常是同一批人。
1868 年,新政府下令"神佛分离",把两者强行拆开。一些地方,随之出现了破坏佛寺的风潮。
想想那些寺里的人,他们和邻居的神官本来一起念经、一起过节,一道令下来,说你们是两家,分开。不少地方的老百姓一夜之间不知道该去哪一边烧香了。
新国家需要一个东西,把人心聚到天皇周围。它选了神道。
"神社不是宗教"
日本想成为一个现代国家,而现代国家要承诺信教自由。
1889 年颁布的明治宪法,第 28 条写了信教自由,但加了限制:不妨碍安宁秩序,不违背臣民的义务。
要让所有人都参拜神社,又要说自己保障信教自由,办法只有一个:宣布神社不是宗教。
1882 年,内务省规定,神官不再兼任宣讲教义的"教导职"。神社在制度上被划了出去。它办的是国家的祭祀,是"国民的礼仪",不是"宗教"。研究者后来把这个安排叫作"神社非宗教论"。
1890 年,教育敕语颁布。敕语和天皇的画像,成了学校仪式的中心。

1890 年的《教育敕语》。后来它和天皇的画像一起,成了学校仪式的中心。 图源:Wikimedia Commons,井上毅等,公有领域
有人不肯鞠躬
1891 年 1 月 9 日,东京,第一高等中学。教育敕语的奉读仪式上,一位兼职教师内村鉴三没有向教育敕语深鞠躬。
他是基督徒。
这件事被报纸登了出来,成了全国的事。内村被迫辞职。哲学家井上哲次郎写了一系列文章,论证基督教和日本臣民对天皇的义务不相容。

内村鉴三(1861–1930)。 图源:Wikimedia Commons,益本重雄、藤泽音吉摄,公有领域
"神社不是宗教"这个定义,让一个鞠躬成了一场测试:你是不是日本人。
他没有想造反,只是没鞠那一下深躬,就丢了工作,成了全国人嘴里的"不敬"。读到这儿,我替他觉得累。
战争年代
到了 1930 年代,"国体"越来越被强调,神社参拜,越来越像强制。
1943 年,创价学会的创始人之一牧口常三郎拒绝接受神札,也就是神社发的护符。他和户田城圣等教团领导人,以"思想犯"的名义被捕。
1944 年 11 月 18 日,七十多岁的牧口,死在东京的巢鸭监狱里。

牧口常三郎(1871–1944)。 图源:Wikimedia Commons,创价学会,公有领域
后世对他的动机,有争论:教团把它看成对军国体制的抗议;也有学者认为,他主要是在守自己的日莲宗信仰,不是政治上的异见者。
拆开之后
指令之后,1946 年 1 月 1 日,天皇发表"人间宣言"。1947 年的新宪法第 20 条规定了政教分离。
神社从国家的怀里出来,成了民间的宗教法人。1946 年,各地神社联合成立了神社本厅。
国家替宗教下定义,不只日本一家
"神社不是宗教",是国家替一种传统下的定义。这样的事,不只发生在日本。
印尼的情形是这样的:1965 年,国家承认孔教是六大宗教之一;1967 年,限制华人的宗教和文化活动;1978 到 1979 年,内政部的通告又只承认五大宗教,理由是孔教妨碍华人同化,而且"在中国也不是宗教";到 2000 年才开始恢复,2006 年宗教部的通告重新承认。一件事,国家一会儿说它是宗教,一会儿说它不是,随着政治的需要来回变。(1965、1967、2000 年的三份法令核过原文;1978 年和 2006 年的两份通告只有印尼学者论文里的转述。)
中国大陆目前官方承认的宗教是五个:佛教、道教、伊斯兰教、天主教和基督教;儒家不在其内。
香港的情形又不同:1928 年有一条《华人庙宇条例》,除了庙、寺、庵、观、道院,凡是供神、通灵、占卜又向公众收钱的地方,也算"华人庙宇",看的是做什么、收不收钱,不是教义;它设了一个委员会,条文写明所有华人庙宇的收入、基金、投资和财产,都由委员会全权控制。同时,据政府 2012 年的答复,民政事务局不做宗教团体的登记,香港的法律也不规管宗教团体的运作。
(印尼 1978 年 11 月内政部的通告和 2006 年 2 月的两份函,我读到的是学术论文的转述,通告原文没读到。)
反过来看
"国家和宗教绑在一起,就会出事",这句话不总是成立。
丹麦宪法的第 4 条,至今写着:福音路德教会是丹麦的国教,由国家支持。瑞典的国教地位,2000 年 1 月 1 日取消。挪威 2012 年修宪,删去了"国家宗教"的写法,但教会仍是"人民的教会",继续得到国家支持。这几个国家的教会,和信教自由、多元社会,并存着。
所以,问题也许不在"有没有国教",而在别处:参与是不是被强迫,退出要付多大的代价,国家动员的是仪式,还是战争。
还有一层:指令里给"国家神道"下的,是占领政策的定义。它是不是一个统一的对象,学界也有讨论。
日本这个例子给了我一个很清楚的提醒。我常说,宗教要穿越国家、民族和时间,所以不该由国家来认定。国家要登记,我可以接受:要地、要税、要法律上的人格,这些都是现实;可是"什么是宗教""你的传统算不算宗教",这个定义我不想让国家来下。一旦国家下了定义,它想让你是什么,你就得是什么:它说神社是国民的礼仪,你就得去鞠躬;它说孔教不是宗教,你就得把庙改成学术机构。同一个传统,在国家手里一会儿"是",一会儿"不是",随它的用处变。
说句公平的话,国家完全不管,现实里并不容易。丹麦、瑞典这样的国家,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可以很近,也没出问题;日本的问题是国家把"神社"当成了动员人民的工具,要求你"必须"。我想要的是一条更窄的线:登记可以,扶持可以,不要求,不强迫,不下定义。能不能画出这条线,我还不知道,历史上做到的例子不多。
写给日本的朋友。我最想记住的,是两个人。1891 年 1 月 9 日,东京第一高等中学,敕语奉读的那天,内村鉴三没有向它深鞠那一躬,后来丢了工作,被全国的报纸骂。五十多年以后,七十多岁的牧口常三郎,不肯收下神社发的那一张护符,1944 年 11 月死在了巢鸭监狱里。他们都没想反对自己的国家,只是不愿意让自己心里最深的那件东西,被别人收走。今天你读到他们,大概不会觉得那是"不敬"。那我想请你也这样想:一个国家用不着让所有人鞠同样的一躬,一个人守着心里的那件东西,照样是这个国家的人。
一个国家,宣布某种传统"不是宗教,只是习俗"的时候,那是在保护它,还是在收编它?
参考资料
- SCAPIN 448(1945-12-15)"Abolition of Governmental Sponsorship, Support, Perpetuation, Control, and Dissemination of State Shinto";1882 年内务省"神官与教导职分离"("神社非宗教论")
- Helen Hardacre, Shinto and the State, 1868–1988, Princeton UP, 1989
- 内村鉴三"不敬事件"(1891-01-09);井上哲次郎"教育与宗教的冲突"论争
- 牧口常三郎:1943 年拒绝神札、被捕,1944-11-18 死于巢鸭监狱
- 丹麦宪法第 4 条;瑞典教会与国家 2000-01-01 分离;挪威 2012-05-21 修宪
- 1868 年神佛分离令、1889 年明治宪法第 28 条、1890 年教育敕语、1946-01-01 天皇"人间宣言"、1946 年神社本厅成立、1947 年宪法第 20 条:通行史实
- 印尼、中国大陆、香港的登记与定义:作者的材料笔记《从天下到国家》第三节(二手);已核的原文如下,其余为二手
- 印尼 1965 年第 1 号总统令释义(六种宗教含孔教):印尼文维基文库 https://id.wikisource.org/wiki/Penetapan_Presiden_Republik_Indonesia_Nomor_1_Tahun_1965 🟢
- 印尼 1967 年第 14 号总统指示(华人宗教与习俗只能在家里办):https://id.wikisource.org/wiki/Instruksi_Presiden_Republik_Indonesia_Nomor_14_Tahun_1967 🟢
- 印尼 2000 年第 6 号总统决定(废止 1967 年指示):印尼审计署法规库 https://peraturan.bpk.go.id/Details/57713/keppres-no-6-tahun-2000 🟢
- 中国大陆五大宗教:国务院新闻办公室《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》(1997),维基文库 https://zh.wikisource.org/wiki/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🟢
- 印尼 1978 年内政部通告(第 477/74054 号,1978-11-18,只列五种宗教)及 1979 年内阁称孔教"不是宗教"、政府理由含"孔教在中国也不是宗教";2006 年重新承认:Yang Fenggang 等学者论文与 Inside Indonesia 的转述,通告原文未读 🟡
- 香港民政事务局答复:立法会提问 LCQ16"Government support for religious groups",2012-06-27,info.gov.hk("民政事务局不做宗教团体的登记,香港的法律不规管宗教团体的运作")🟢
- 香港《华人庙宇条例》(第 153 章)的定义与第 7(1) 条:香港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文件《检讨〈华人庙宇条例〉》,2015-03-24,https://www.legco.gov.hk/yr14-15/chinese/panels/ha/papers/ha20150324cb2-1045-7-c.pdf 🟢
- 配图出处见各图图说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