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道指令

1945 年 12 月 15 日,盟軍總司令部發出一道指令,編號 SCAPIN 448。標題很長:廢止政府對國家神道、神社神道的保證、支援、維持、監督及弘布。

起草的是美國海軍後備隊的軍官威廉·邦斯。在盟軍看來,所謂"國家神道",就是神道被扭曲之後,成了軍國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的宣傳工具。

這道指令之後,神社不再由國家供養,學校裡不再有神道儀式。國家和神社之間,被切開了。

在此之前的幾十年裡,發生了什麼?

先把神社和佛寺拆開

明治維新以前,日本的神和佛,長期混在一起。神社裡有佛,佛寺裡有神,僧人和神官常常是同一批人。

1868 年,新政府下令"神佛分離",把兩者強行拆開。一些地方,隨之出現了破壞佛寺的風潮。

想想那些寺裡的人,他們和鄰居的神官本來一起唸經、一起過節,一道令下來,說你們是兩家,分開。不少地方的老百姓一夜之間不知道該去哪一邊燒香了。

新國家需要一個東西,把人心聚到天皇周圍。它選了神道。

"神社不是宗教"

日本想成為一個現代國家,而現代國家要承諾信教自由。

1889 年頒佈的明治憲法,第 28 條寫了信教自由,但加了限制:不妨礙安寧秩序,不違背臣民的義務。

要讓所有人都參拜神社,又要說自己保障信教自由,辦法只有一個:宣佈神社不是宗教。

1882 年,內務省規定,神官不再兼任宣講教義的"教導職"。神社在制度上被劃了出去。它辦的是國家的祭祀,是"國民的禮儀",不是"宗教"。研究者後來把這個安排叫作"神社非宗教論"。

1890 年,教育敕語頒佈。敕語和天皇的畫像,成了學校儀式的中心。

《教育敕語》

1890 年的《教育敕語》。後來它和天皇的畫像一起,成了學校儀式的中心。 圖源:Wikimedia Commons,井上毅等,公有領域

有人不肯鞠躬

1891 年 1 月 9 日,東京,第一高等中學。教育敕語的奉讀儀式上,一位兼職教師內村鑑三沒有向教育敕語深鞠躬。

他是基督徒。

這件事被報紙登了出來,成了全國的事。內村被迫辭職。哲學家井上哲次郎寫了一系列文章,論證基督教和日本臣民對天皇的義務不相容。

內村鑑三

內村鑑三(1861–1930)。 圖源:Wikimedia Commons,益本重雄、藤澤音吉攝,公有領域

"神社不是宗教"這個定義,讓一個鞠躬成了一場測試:你是不是日本人。

他沒有想造反,只是沒鞠那一下深躬,就丟了工作,成了全國人嘴裡的"不敬"。讀到這兒,我替他覺得累。

戰爭年代

到了 1930 年代,"國體"越來越被強調,神社參拜,越來越像強制。

1943 年,創價學會的創始人之一牧口常三郎拒絕接受神札,也就是神社發的護符。他和戶田城聖等教團領導人,以"思想犯"的名義被捕。

1944 年 11 月 18 日,七十多歲的牧口,死在東京的巢鴨監獄裡。

牧口常三郎

牧口常三郎(1871–1944)。 圖源:Wikimedia Commons,創價學會,公有領域

後世對他的動機,有爭論:教團把它看成對軍國體制的抗議;也有學者認為,他主要是在守自己的日蓮宗信仰,不是政治上的異見者。

拆開之後

指令之後,1946 年 1 月 1 日,天皇發表"人間宣言"。1947 年的新憲法第 20 條規定了政教分離。

神社從國家的懷裡出來,成了民間的宗教法人。1946 年,各地神社聯合成立了神社本廳。

國家替宗教下定義,不只日本一家

"神社不是宗教",是國家替一種傳統下的定義。這樣的事,不只發生在日本。

印尼的情形是這樣的:1965 年,國家承認孔教是六大宗教之一;1967 年,限制華人的宗教和文化活動;1978 到 1979 年,內政部的通告又只承認五大宗教,理由是孔教妨礙華人同化,而且"在中國也不是宗教";到 2000 年才開始恢復,2006 年宗教部的通告重新承認。一件事,國家一會兒說它是宗教,一會兒說它不是,隨著政治的需要來回變。(1965、1967、2000 年的三份法令核過原文;1978 年和 2006 年的兩份通告只有印尼學者論文裡的轉述。)

中國大陸目前官方承認的宗教是五個:佛教、道教、伊斯蘭教、天主教和基督教;儒家不在其內。

香港的情形又不同:1928 年有一條《華人廟宇條例》,除了廟、寺、庵、觀、道院,凡是供神、通靈、占卜又向公眾收錢的地方,也算"華人廟宇",看的是做什麼、收不收錢,不是教義;它設了一個委員會,條文寫明所有華人廟宇的收入、基金、投資和財產,都由委員會全權控制。同時,據政府 2012 年的答覆,民政事務局不做宗教團體的登記,香港的法律也不規管宗教團體的運作。

(印尼 1978 年 11 月內政部的通告和 2006 年 2 月的兩份函,我讀到的是學術論文的轉述,通告原文沒讀到。)

反過來看

"國家和宗教綁在一起,就會出事",這句話不總是成立。

丹麥憲法的第 4 條,至今寫著:福音路德教會是丹麥的國教,由國家支援。瑞典的國教地位,2000 年 1 月 1 日取消。挪威 2012 年修憲,刪去了"國家宗教"的寫法,但教會仍是"人民的教會",繼續得到國家支援。這幾個國家的教會,和信教自由、多元社會,並存著。

所以,問題也許不在"有沒有國教",而在別處:參與是不是被強迫,退出要付多大的代價,國家動員的是儀式,還是戰爭。

還有一層:指令裡給"國家神道"下的,是佔領政策的定義。它是不是一個統一的物件,學界也有討論。

日本這個例子給了我一個很清楚的提醒。我常說,宗教要穿越國家、民族和時間,所以不該由國家來認定。國家要登記,我可以接受:要地、要稅、要法律上的人格,這些都是現實;可是"什麼是宗教""你的傳統算不算宗教",這個定義我不想讓國家來下。一旦國家下了定義,它想讓你是什麼,你就得是什麼:它說神社是國民的禮儀,你就得去鞠躬;它說孔教不是宗教,你就得把廟改成學術機構。同一個傳統,在國家手裡一會兒"是",一會兒"不是",隨它的用處變。

說句公平的話,國家完全不管,現實裡並不容易。丹麥、瑞典這樣的國家,教會和國家的關係可以很近,也沒出問題;日本的問題是國家把"神社"當成了動員人民的工具,要求你"必須"。我想要的是一條更窄的線:登記可以,扶持可以,不要求,不強迫,不下定義。能不能畫出這條線,我還不知道,歷史上做到的例子不多。

寫給日本的朋友。我最想記住的,是兩個人。1891 年 1 月 9 日,東京第一高等中學,敕語奉讀的那天,內村鑑三沒有向它深鞠那一躬,後來丟了工作,被全國的報紙罵。五十多年以後,七十多歲的牧口常三郎,不肯收下神社發的那一張護符,1944 年 11 月死在了巢鴨監獄裡。他們都沒想反對自己的國家,只是不願意讓自己心裡最深的那件東西,被別人收走。今天你讀到他們,大概不會覺得那是"不敬"。那我想請你也這樣想:一個國家用不著讓所有人鞠同樣的一躬,一個人守著心裡的那件東西,照樣是這個國家的人。


一個國家,宣佈某種傳統"不是宗教,只是習俗"的時候,那是在保護它,還是在收編它?


參考資料

  • SCAPIN 448(1945-12-15)"Abolition of Governmental Sponsorship, Support, Perpetuation, Control, and Dissemination of State Shinto";1882 年內務省"神官與教導職分離"("神社非宗教論")
  • Helen Hardacre, Shinto and the State, 1868–1988, Princeton UP, 1989
  • 內村鑑三"不敬事件"(1891-01-09);井上哲次郎"教育與宗教的衝突"論爭
  • 牧口常三郎:1943 年拒絕神札、被捕,1944-11-18 死於巢鴨監獄
  • 丹麥憲法第 4 條;瑞典教會與國家 2000-01-01 分離;挪威 2012-05-21 修憲
  • 1868 年神佛分離令、1889 年明治憲法第 28 條、1890 年教育敕語、1946-01-01 天皇"人間宣言"、1946 年神社本廳成立、1947 年憲法第 20 條:通行史實
  • 印尼、中國大陸、香港的登記與定義:作者的材料筆記《從天下到國家》第三節(二手);已核的原文如下,其餘為二手
    • 印尼 1965 年第 1 號總統令釋義(六種宗教含孔教):印尼文維基文庫 https://id.wikisource.org/wiki/Penetapan_Presiden_Republik_Indonesia_Nomor_1_Tahun_1965 🟢
    • 印尼 1967 年第 14 號總統指示(華人宗教與習俗只能在家裡辦):https://id.wikisource.org/wiki/Instruksi_Presiden_Republik_Indonesia_Nomor_14_Tahun_1967 🟢
    • 印尼 2000 年第 6 號總統決定(廢止 1967 年指示):印尼審計署法規庫 https://peraturan.bpk.go.id/Details/57713/keppres-no-6-tahun-2000 🟢
    • 中國大陸五大宗教:國務院新聞辦公室《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》(1997),維基文庫 https://zh.wikisource.org/wiki/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🟢
    • 印尼 1978 年內政部通告(第 477/74054 號,1978-11-18,只列五種宗教)及 1979 年內閣稱孔教"不是宗教"、政府理由含"孔教在中國也不是宗教";2006 年重新承認:Yang Fenggang 等學者論文與 Inside Indonesia 的轉述,通告原文未讀 🟡
    • 香港民政事務局答覆:立法會提問 LCQ16"Government support for religious groups",2012-06-27,info.gov.hk("民政事務局不做宗教團體的登記,香港的法律不規管宗教團體的運作")🟢
    • 香港《華人廟宇條例》(第 153 章)的定義與第 7(1) 條:香港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檔案《檢討〈華人廟宇條例〉》,2015-03-24,https://www.legco.gov.hk/yr14-15/chinese/panels/ha/papers/ha20150324cb2-1045-7-c.pdf 🟢
  • 配圖出處見各圖圖說